菲律宾移民局允许“投资移民签证” SIRV 入境

11月16日,菲律宾移民局(BI)发布公告称,持有“投资移民签证”(SIRV)的外国公民将获准入境,但必须持在有效期内的投资移民入境签证。菲律宾移民局长莫伦特(Jaime Morente)表示,外国公民持有根据第226号行政令或经修订《综合投资法》签发的签证即“投资移民签证(SIRV) ”,将被允许入境菲律宾,但必须遵守相关入境规定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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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伦特补充道,那些尚未被内阁防治传染病工作组(IATF)批准入境的签证,其持有者尚未被允许入境,请不要做入境尝试。

根据菲律宾移民局的最新公告,并非所有“投资移民签证”都可以入境,根据第63号行政命令(与旅游有关项目和旅游机构)发布的“投资移民签证”,仍受旅游入境管制。

SIRV是一项旨在吸引外国投资的政府计划,要求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可行的经济活动。

根据内阁防治传染病工作组(IATF)的最新公告,当局只允许根据第226号行政命令签发的签证。

EO 226行政令,从菲律宾移民局官网搜索到的结果——其规定的签证“是授予在跨国公司,以及其地区总部,受雇为执行人员的外国人员,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的签证。”

此公告是为了回应多个商业组织寻求该机构澄清哪些投资者已准许入境菲律宾。

莫伦特解释说,根据司法部(DOJ)的解释,“投资移民签证”持有者不受跨机构防疫工作组的入境旅行限制,因为其签证是根据第226号行政令颁发的。

根据该行政令,菲律宾当局可向受雇为跨国公司区域或地区总部的行政人员、其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发放“签证”。所述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三年,或于该外国人与企业总部的雇佣合同年限相同。

另一方面,“投资移民签证”是菲律宾政府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的一个项目。“投资移民签证”计划要求投资者在可行的经济活动中进行投资。“投资移民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同样可以获得“投资移民签证”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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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在本周开始的国会例会中,已有数名众议员,提交请求修改1940年《菲律宾移民法》(PIA)的法案,因为该法案出台与20世纪40年代,至今已经80年,法令中的很多条款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对应的是,克里斯托弗·“邦”·戈参议员,正在推动通过他提出的拟议措施,更新菲律宾过时的移民法,以加强明晰移民局职责,解决系统性问题,更新过时条款,修补法律漏洞,用更加清晰的权责,来杜绝类似于“ pastillas”计划这样,涉及众多移民官员的系统性腐败。

因此,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菲律宾议会上下,有关移民局权责明晰,法律条款更迭,将会继续开始新一轮的争辩,至于同胞们最关心的。外国人不同的签证,何时能够入境菲律宾的问题,仍然需要继续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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