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什么没有加入CRS?FATCA与全球CRS到底有什么不同?

美国并不属于OECD发布的已经签署或承诺签署CRS的国家/地区,被列为非CRS参与国,美国通过FATCA法案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那么,同为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制度,CRS与FATCA法案有什么不同呢?

为增加税收收入、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偷逃税的行为,美国国会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法案),该法案使得美国有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收集纳税人的海外账户信息。

截至2014年7月,已经有包括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和澳大利亚等39个国家/地区同美国就FATCA法案达成了政府间协议,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60个国家/地区与美国就协定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欧盟《利息税指令》和美国FATCA为OECD出台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标准提供了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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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交换模式不同

FATCA模式
美国VS金融机构

FATCA法案的信息交换则包括两种合作模式:

金融机构 — 缔约国政府 — 美国IRS

由缔约国政府承诺向其金融机构搜集信息、并自动移交给美国国家收入局(IRS)。这里又分单边或双边交换模式,中国与美国的协定是双边交换模式。

金融机构 — 美国IRS

要求缔约国的金融机构直接向IRS报告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缔约国应当保证其金融机构与美国签订合作协议。

美国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展开尽职调查,辨别并定期提供其所掌握的美国账户(包括自然人账户以及美国纳税人持有比例超过10%的非金融机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美国纳税人的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账户总收入与总付款金额。

不愿意加入FATCA游戏规则的,美国也有自己的“流氓政策”,即对于不配合的外国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美国的包括股息、利息在内的收入将会被强加30%的预提所得税作为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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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模式

国家VS国家

CRS是基于完全互惠模式的自动信息交换。这主要体现在CAA(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文本中。

第一批实施CRS的5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48个成功参与了“配对”,剩下6个国家目前仍在进行本国CRS立法,或者对CRS实施所需要的数据保密和安全操作以及IT系统进行完善。

二、不同对象、不同标准

1、影响对象不同

FATCA主要影响的是在美国外有账户的美国人、美国跨国公司及缔约国外国金融机构。若缔约国与美国签订FATCA法案,并选择双边模式,即对等交换信息。但由于FATCA法案是美国的国内法律,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履行美国法案下的合规义务,因此面临着跨国间的法律障碍。

CRS影响的是100多个签约国的非税务居民,影响范围更为广泛。有些人即使不需要根据FATCA上报财务账户,但是在CRS下,就需要上报。

2、交换标准不同

FATCA只针对余额超过50,000美元的个人账户,以及不同限制的公司账户。CRS没有最低金额限度,存量账户、个人低净值账户按照账户持有人的地址来确定税收居民身份;同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600万美元,个人高净值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美元、则根据记录检索和客户经理程序来识别税收居民身份。

CRS是统一报告准则,CRS对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与报告义务做了统一规定,承诺实施CRS的国家或地区执行单一标准,使得程序简化、高效,且大大降低管理成本。FATCA作为美国国内法案,其执行必须通过美国逐一与各国谈签协议才能实现。而且,不同的协议执行标准未必一致。

3、金融机构分类范畴不同

FATCA或者CRS下对于实体(Entity)的分类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该实体在FATCA或CRS下是否需要承担以及承担何种合规义务的问题。任何实体,如果不属于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的范畴,则应分类为非金融机构(Non-Financial Entity, NFE)或者FATCA下的非金融外国机构(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NFFE)。非金融机构本身并没有任何FATCA或者CRS下的合规义务。

根据非金融机构的业务类型,又可以进一步将其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Active NFE)和消极非金融机构(Passive NFE)。与积极非金融机构不同,消极非金融机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和细分,而是一个默认的类别。原则上,如果一个非金融机构不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则其应被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FATCA的双边信息交换机制不同,CRS属于全球性的信息交换。为了防止个人通过在非CRS参与国设立投资机构(Investment Entity)而不合理避税,CRS特别增加了一类消极非金融机构,即位于CRS非参与国的投资机构(Investment Entity)。

作为非金融机构,消极非金融机构本身没有任何FATCA或者CRS下的合规义务,不存在识别金融账户并搜集和申报金融账户信息的问题。但是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另外一家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该金融机构不仅需要识别该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身份,同时需要“穿透”该消极非金融机构,识别出其实际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 or Substantial Owners),看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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